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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宁青三省(区)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供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印发

编辑发布: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4-10-22 12:09:51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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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陕宁青三省(区)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供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网西北分部,国网陕西、宁夏、青海公司,陕西、宁夏、青 海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提高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及运行效率,促进新能源消 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会同陕西、宁夏、青海三省(区)发展改革委(能 源局)经充分协商,并在广泛征求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组 织制定了《陕宁青三省(区)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供 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特此通知。

附件:陕宁青三省(区)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供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4年9月1日

附件

陕宁青三省(区)火电机组

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供热机组发电

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及运行效率,促进新 能源消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 场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 改能源〔2018〕3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 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 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是指纯凝、供热发 电机组通过灵活性改造、运行参数优化等技术方法,在保证发 电设备本质安全、民生供热质量、烟气排放合格,兼顾发电涉 网性能、热经济指标的前提下,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调峰的 一种运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供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是指供热发电 机组在确定的供热运行方式、发电和供热设备设计能力、统一的技术限制条件下,满足工业供热、居民供热质量的发电功率 基本调节范围。供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按采暖期和非采暖期分别核定。

第四条 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供热机组发电调峰 能力核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降低 发电设备基本安全裕度、投入应急备用手段、退出自动化和保 护系统、严重降低电力生产经济性指标等技术改造方案和发电 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有 序运营。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适用于纳 入西北及陕西、宁夏、青海电网统调范围内的参与电力调峰辅 助服务市场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300兆瓦 以下的火电机组参照执行;本办法中的供热调峰能力核定适用 于纳入西北及陕西、宁夏、青海电网统调范围内的单机容量100 兆瓦及以上的供热机组。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陕西、宁夏、青海三省(区)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发 电企业和省级电力科学研究院按省(区)成立管理工作组,负 责本省(区)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供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调管范围内的火电 机组试验计划安排、深度调峰定期评价、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 场运营与信息披露、供热机组运行方式安排等。

第八条 发电企业负责机组技术改造、相关试验的组织与 实施、供热及调峰运行的安全管理、发电设备状态自评价等。

第九条 管理工作组委托国网陕西、宁夏、青海电力科学  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技术文件与资料的收集、管理、 初审等,参与验证试验,提供技术咨询,完成管理工作组委托 的相关工作等。

第十条 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陕西、宁夏、青海三省(区)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对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第三 方试验机构、技术支持单位本办法执行情况开展监管,及时纠 正执行中的违规行为。对发电企业、第三方试验机构提供虚假 资料文件、试验数据等影响认定和核定工作的行为视情况进行 通报、约谈,对因提供虚假信息形成的认定和核定结果,其相 应非法收益将全部收缴并返还其他发电主体,维护公平公正的 电力市场秩序。

第三章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

第十一条 火电企业具有下列情况应向西北能源监管局提交深度调峰能力认定申请报告,按程序(附件1)完成火电机 组深度调峰能力验证与认定:

1.新投产或者通过灵活性技术改造、供热改造具有深度调 峰能力的机组;

2.通过深度调峰能力认定的,再次通过技术改造、运行优 化等技术方法降低最小技术出力的机组;

3.在纯凝方式、供热方式均具有深度调峰能力的火电机 组,应分别履行验证与认定程序,不同方式下相同的验证项目 不重复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深度调峰能力认定的火电企业自行组织优 化调整、摸底试验和自评价工作,结合摸底试验结果、设备运 行情况、运行人员能力、发电涉网性能、季节变化、燃料供应 稳定性及供热负荷变化等因素,确定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申 请认定值,向技术支持单位提交摸底试验报告及自评价报告 等。

第十三条火电企业应委托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  的第三方试验机构开展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验证试验与评 价,并向管理工作组提交验证试验技术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及 试验单位资质证明,管理工作组组织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第 三方试验机构与火电企业不得隶属于同一企业或者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 火电企业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 出验证试验申请,并按照审核通过的技术方案开展试验,技术支持单位安排人员现场监督试验过程。验证试验期间的深度调 峰不进行辅助服务相关深度调峰补偿。

第十五条 管理工作组根据调峰认定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深度调峰能力认定会,对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验证结果、发 电涉网性能指标、火电企业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等进行技术论 证,研究确定深度调峰能力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认定意见在火电机组所属省级调度机构平台系 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若无异议,火电机 组按照公示的调峰能力认定意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第十七条 若认定意见中存在整改项目,火电企业应按照 规定的时限完成整改,并向技术支持单位书面反馈整改完成情 况,经技术支持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管理工作组。技术支持单位 负责汇总验证试验报告及整改相关资料提交西北能源监管局。

第十八条 已通过深度调峰能力认定的火电机组,其锅炉、 汽轮机等主要发电设备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影响深度调峰安全 性、经济性时,火电企业应及时向管理工作组报告,管理工作 组经过技术评估,给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开展相关项目验证。

第四章供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

第十九条 热电企业具有下列情况应在每年10月前向西 北能源监管局提交采暖期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申请报告,按程序(附件2)完成发电调峰能力核定:

1.新建供热机组、进行增容或者供热改造的机组、供热负 荷发生较大变化的机组;

2.上年度核定中未完成整改要求的供热机组。

第二十条 热电企业应向技术支持单位提交机组供热改造 及供热负荷变化资料、机组采暖期运行数据和供热量数据、上 一采暖期供热整改完成情况报告等。供热运行数据应优先采用 电力调度侧数据,供热量优先采用供热关口表计量数据。

第二十一条 热电企业应委托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 的第三方试验机构开展供热机组供热方式及调峰能力试验或 核定。第三方试验机构与被核定的火电企业不得隶属于同一企 业或者集团公司。

第二十二条 管理工作组根据供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试验 或核定进度,适时召开调峰能力核定会,对供热机组调峰能力 试验与评价结果、火电企业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等进行技术论 证,研究确定供热机组调峰能力核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核定意见在热电机组所属省级调度机构平台 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若无异议,电力 调度机构依据发电调峰能力核定意见安排机组运行方式。本年 度未参加核定的火电企业,以最近一次调峰能力核定意见作为 机组运行方式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若核定意见中存在整改项目,热电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整改,并向技术支持单位书面反馈整改完成 情况,经技术支持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管理工作组,必要时西北 能源监管局可组织技术支持单位现场核实。对于核实后确在当 年采暖期无法完成整改的机组,管理工作组按照机组实际运行 状况修订核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采暖期,供热机组间热负荷分配大幅度变 化或者供热方式频繁切换(如高背压供热、低压缸零出力等) 的,可参考热电企业提供的供热月报及机组实际供热运行方式 核定机组调峰能力。

第二十六条 采暖期结束,管理工作组对热电企业采暖期 运行情况、供热需求等开展梳理分析,对供热面积大幅减少、 供热实际负荷明显偏离申报值的热电企业开展复核工作,按照 复核结果修正最小开机方式及调峰能力核定结果,经与热电企 业确认后,形成供热调峰能力年度核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业供汽企业在非采暖期需要进行发电调峰 能力核定的,应于每年1月1日前向西北能源监管局提交申请 报告,核定程序参照本章核定程序执行,调度机构按照核定结 果安排机组运行方式。

第二十八条 在非采暖期,因工业供汽影响发电调节能力 的工业供汽机组,按照“两个细则”和辅助服务市场运行规则 参与考核、分摊,相关费用不予免除,原则上工业供汽不得影 响电厂最小开机方式,因自身原因在电网调峰困难时期超出电厂最小开机方式的超开机组不参与辅助服务补偿,正常参与 “两个细则”考核,按电厂超出最小开机方式的出力部分进行 辅助服务分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陕西、宁夏、 青海三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陕西 省火力发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西北 监能市场〔2020〕96号)、《陕西电网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 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西北监能市场〔2017〕27号)、《宁 夏火力发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管理办法》(西北监能市 场〔2021〕15号)、《宁夏电网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 管理办法(试行)》(西北监能市场〔2016〕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流程图 2.供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流程图

附件1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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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供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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